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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【濟南公安】關于依法懲處違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規(guī)行為的通告
  • 時間:2022-05-05 10:17:35        編輯:陳心正        點擊量:2644次
  • 濟南公安 2022-05-03 08:48

    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形勢,落實疫情防控措施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,對疫情防控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、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(wǎng)絡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和有關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
    一、不如實提供涉疫信息

    瞞報謊報病情、旅居史、接觸史、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等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二、拒不掃碼登記

  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出入社區(qū)、商超、農(nóng)貿(mào)市場、酒店、醫(yī)院、建筑工地、寫字樓等場所,經(jīng)告知拒不掃碼登記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等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三、拒不參加核酸檢測

   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冒用他人信息、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等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四、違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明

    偽造、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,或者買賣、使用偽造、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的,由公安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偽造公司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印章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五、拒不配合流調摸排、隔離管控

    拒絕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等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不遵守隔離點、封控區(qū)、管控區(qū)、臨時管控區(qū)等重點風險區(qū)域防疫規(guī)定,違規(guī)聚集、串門、私自外出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等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確診病人、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,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、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六、拒不配合消殺工作

    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,經(jīng)勸阻無效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七、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

    編造涉疫虛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,在網(wǎng)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的,由公安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依法予以處罰;對惡意造謠引發(fā)輿情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,構成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八、違規(guī)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擾亂市場秩序

    生產(chǎn)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的醫(yī)用口罩、醫(yī)用手套、護目鏡、防護服、核酸檢測試劑等醫(yī)用器材的,由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情節(jié)嚴重涉嫌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惡意囤積、哄抬物價、牟取暴利的,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嚴重擾亂市場秩序,違法所得數(shù)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,構成非法經(jīng)營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九、違規(guī)銷售藥品和開展診療服務

    在疫情防控期間,藥店違規(guī)售賣“退熱、止咳、抗病毒、抗菌素”等藥品,未設置發(fā)熱門診的醫(yī)療機構或個人私自接診發(fā)熱病人的,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十、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

   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、漏報、誤報、瞞報、謊報核酸檢測結果的,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十一、疫情防控主體未盡責任

    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,未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、虛報瞞報核酸檢測結果的,不按規(guī)定張貼場所碼、不查驗健康碼、行程碼、場所碼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,不如實記錄上傳用工人員信息的,隱瞞旅客入住信息的,提供或者變相提供堂食服務的,組織經(jīng)營輔導班、棋牌室等人員聚集性活動的,由公安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十八條等的規(guī)定,依法予以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十二、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、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

    實施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、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特此通告。

    濟南市委統(tǒng)籌疫情防控和經(jīng)濟運行

    工作領導小組(指揮部)

    2022年5月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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