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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印度“敵國財產法”針對中巴:沒收個人企業(yè)財產
  • 時間:2019-04-20 11:57:27        編輯:xinzhengjiaoyu        點擊量:3716次
  • 印度竟有針對中巴的“敵國財產法”

    林民旺

    近些年來,前往印度的中國公司與公民越來越多,中國對印投資也越來越大。然而,幾乎所有中國投資者及公民可能都不知道,印度國內有一部專門針對中國與巴基斯坦公民與公司的法案,叫“敵國財產法”。

    該法源于二戰(zhàn),當時印度尚未獨立,作為其殖民者的英國與其他同盟國達成協(xié)議,要求對德、意、日“軸心國”在同盟國內的財產予以凍結或沒收,以打擊和削弱法西斯勢力。二戰(zhàn)結束后,1947年印度與巴基斯坦同時從英國殖民統(tǒng)治中獨立,雙方還發(fā)生了第一次克什米爾戰(zhàn)爭。隨后,兩國政府均決定將在本國境內收繳“逃往”對方國家公民的財產,包括動產與不動產。于是,印度開始醞釀制定“敵國財產法”。

    1962年中印爆發(fā)邊界沖突。印方在無法律支持的背景下,僅依據“印度國防規(guī)定”這一行政命令,便將在印中國公司與公民的財產全部沒收,交由所謂“印度敵國財產監(jiān)管局”(CEPI)保管。失去財產的中國公民或被印度政府抓起來或被迫移民他國,失去財產的中國公司則被迫撤離。

    1965年和1971年,印巴又相繼爆發(fā)兩次戰(zhàn)爭,大量穆斯林從印度遷至巴基斯坦,其中包括很多跨宗教家庭。根據當時規(guī)定,逃往巴國的原印度公民名下財產被沒收,即使其印度教的家庭成員也不得繼承所有權。也就是說,該規(guī)定凌駕于印度《繼承法》。僅這一不合理規(guī)定,便在全印境內引發(fā)大量司法糾紛和訴訟案件。第二次克什米爾戰(zhàn)爭后,為了解決印巴間一系列問題,兩國于1966年1月在塔什干舉行專門會議并發(fā)表《塔什干宣言》,提出“兩國將進一步商討如何返還與戰(zhàn)爭相關、被對方沒收的財產事宜”。但因會后兩國關系未見根本好轉,雙方沒能繼續(xù)就上述事宜展開談判。

    在此背景下,印度政府于1968年8月20日出臺“敵國財產法令”,核心內容是搜查在印境內的中國與巴基斯坦公民與公司財產。此后,1977年、2010年、2016年,印政府分別對該法令進行修改與完善,包括對“敵國財產”進行重新界定、強化CEPI處置沒收財產時的核心與權威地位、規(guī)范沒收程序、增加CEPI機構與人員配置、明確“繼承法不適用該法令”“民事法院無權受理相關糾紛”等內容,目的一是繼續(xù)收繳“中巴公民與公司”財產,二是為未來一旦與中巴“有事”,可以依據該法采取行動。

    根據該法令文件,迄今共有價值超10萬億盧比(約合1萬億人民幣)的9280件巴基斯坦公民的不動產、266個上市公司價值約2600億盧比(約合260億人民幣)的動產等被沒收。而中國公民被沒收的房產共計149套,主要分布在西孟加拉邦、阿薩姆邦等8個邦。半個多世紀以來,盡管中巴兩國公民和公司通過各種司法與行政渠道,要求印政府返還有關財產,但印方從未向當事人返還任何財產。

    不僅如此,印度政府去年還對“敵國財產法令”進行全面修改并提交印度議會審議,在議會上下院通過后,于今年3月經總統(tǒng)批準成為國家法律。據此,僅在2015年-2016年間,印政府就為CEPI新增108位財產“評估員”。該法還確定了CEPI的法律地位及與各邦執(zhí)法部門的關系,只要收到有關“線索”,“評估員”即可使用“追溯權”,通過一定的確認與評估程序后,將原屬中巴公民和公司的財產進行沒收處理。

    該法案的存在,說明印政府從未放棄針對中巴兩國的敵對行為,這不僅有悖于印自身憲法與相關法律的內容與精神,引發(fā)大量訴訟案件,也與當今世界發(fā)展的潮流背道而馳,嚴重損害印國際聲譽?,F(xiàn)在,印度已超過中國成為全球最大外商直接投資目的地,中國對印投資也逐漸升溫,以手機業(yè)為代表的不少中國制造業(yè)全產業(yè)鏈轉向印度,其他如光伏、醫(yī)藥、房地產、安防等領域投資者也在拓展印度市場。不同行業(yè)背景的大量中國企業(yè)在印度落地開花的同時,越來越多中國人來印工作生活,有的甚至與當?shù)厝私M成家庭,但他們很多并不了解“敵國財產法案”的存在。而實際上,中方公司與公民亟須做好相關預案。

    當然,印方也應看到這個法案對中印經貿與投資合作的潛在不利影響。2016年,中印貿易額達到711.8億美元。較之印度是中國第七大商品出口國和第27大商品進口國,中國已取代美國和阿聯(lián)酋,成為印度第一大貿易伙伴和第一大進口來源地。

    也就是說,中印經貿與投資規(guī)模在中國整體對外經貿與投資合作中的比例不算太高,相反,印方的商品嚴重依賴中國進口,同時又急需中方資金、技術與設備。因此,“敵國財產法”的存在以及一旦再次對華實施,受損更大的其實是印度自身。(作者是復旦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研究員,南亞研究中心副主任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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